一、依財團法人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財團法
人設立許可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經核准者,發給許可文
件,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
(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
及其他必要事項;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
冊。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印信。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
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八)工作計畫。
(九)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十)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