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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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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 |
096.03.22 |
重申保險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不得以「存款」或「基金」名義招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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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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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 |
103.08.07 |
重申保險業於接獲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險金之申請時,應確實依本會 101 年 7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087230 號函規定辦理,以提升保險業形象及服務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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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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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 |
103.09.30 |
重申保險業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前取得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於開發完成後,其尚未出售之餘屋部分,仍應依本會 103 年 2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所定出租率、年化益等相關規範辦理;未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即時利用標準者,應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或本會核准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專案報核展延即時利用期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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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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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 |
101.11.13 |
重申保險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第 2 項辦理再保險及簽單保險業務,應先依同辦第 12 條規定申請許可,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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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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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 |
101.08.30 |
重申保險業及所屬保險業務員不得招攬或推介未經本會核准之國外金融商品(包含國外保單貼現商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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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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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6. |
096.06.07 |
重申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與銀行或證券商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確實依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0025294 號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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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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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 |
093.12.10 |
重申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自動櫃員機及週遭監視之錄影帶暫行保存至少六個月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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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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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 |
099.10.13 |
廢/停重申金融機構經營之業務,應以本會核定項目為限,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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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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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 |
105.11.07 |
重申金融服務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相關規定或措施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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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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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0. |
108.07.08 |
重申有關保險業代理被保險人申請病歷複製本應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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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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