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重申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與銀行或證券商合作推 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確實依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 融(一)字第 0920025294 號令規定,於銀行或證券商營業場所明確標示 ,並告知客戶保險商品或服務與證券業務、銀行業務之區別及相關保護機 制等,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