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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8: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與銀行或證券商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確實依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0025294 號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6025424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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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重申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與銀行或證券商合作推
          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確實依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
          融(一)字第 0920025294 號令規定,於銀行或證券商營業場所明確標示
          ,並告知客戶保險商品或服務與證券業務、銀行業務之區別及相關保護機
          制等,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