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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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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 |
105.05.10 |
重申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外國與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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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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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 |
108.09.09 |
重申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僅得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不得協助總行或聯行辦理見證簽署開戶相關文件及回傳文件等跨境提供金融服務,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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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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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 |
106.03.31 |
重申「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
私募股權基金」,係以投資「私募股權」為主之國外私募基金,請貴公會
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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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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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 |
097.06.13 |
重申 89 年 7 月 14 日台財融字第 89740172 號函釋所稱之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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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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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 |
104.02.26 |
訂定關於證券商、期貨商、證券金融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自10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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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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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 |
101.01.16 |
廢訂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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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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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 |
096.05.22 |
廢訂定證券商應設置之專任內部稽核最低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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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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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 |
100.10.28 |
訂定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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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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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 |
103.03.11 |
廢訂定證券商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及業務範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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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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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 |
099.05.03 |
廢訂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分支機構設置專任內部稽核或指派自行查核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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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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