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本會基於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等考量,於 97 年 3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新增第 8 條規定,明定保險業得投資之國外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包括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商品基金等另類投
資項目。又該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私募股權基金」,係以投資「私募股權
」(Private Equity)為主之國外私募基金,尚不包含以投資「私募債權」(
Private Debt)或「不動產」(Real Estate) 等其他類型資產為主之國外私募
基金。
二、鑒於部分保險業者對旨揭管理辦法規定仍有疑慮,爰特予重申規定意旨。自即日
起保險業倘經查有與交易對象簽訂合約投資不符合前揭私募股權基金定義之國外
私募基金之情事者,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裁處,惟之前如已簽約投資該類基金者
,相關投資金額仍應與國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金額合併計算,檢核是否有逾旨揭
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所定投資限額之情形。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