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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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 |
111.01.28 |
廢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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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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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 |
114.03.26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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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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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3. |
111.01.28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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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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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4. |
115.06.17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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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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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 |
113.09.26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9條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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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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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 |
106.10.17 |
廢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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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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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 |
106.03.21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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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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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8. |
107.09.03 |
廢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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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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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9. |
104.07.24 |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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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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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 |
102.08.12 |
保險業對於以儲蓄互助協會以其本身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監事及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為被保險人之投保案件,應確實審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利益,對於已承保之案件,倘發現不具保險利益者,應確依保險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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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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