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對於以儲蓄互助協會以其本身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 務理事長、監事及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為被保險人之投保案件,應確實審 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利益,對於已承保之案件,倘發現不具保險 利益者,應確依保險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