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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對於以儲蓄互助協會以其本身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監事及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為被保險人之投保案件,應確實審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利益,對於已承保之案件,倘發現不具保險利益者,應確依保險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0902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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