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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令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096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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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
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其備抵呆帳提存比率
應至少達百分之一點五,並於一百零五年底前提足。
三、前點所列各項不動產貸款之餘額,得扣除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新增之
政策性貸款,其中政策性貸款,係指保險業以政府提供專案資金或自
有資金配合政策辦理之各項政策性不動產貸款。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