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資金投資本會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七○三二
○九○一號令所規定證券商轉投資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所設立之國
內私募股權基金,用於投資下列事項之一者,核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第三款所稱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
(一)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公共投資事項。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
○八○二一號令第一點各款所列事項。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45882 號令,自民國 110 年 12 月 26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