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經行政院同意、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管理會參與投資成立之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國內基金,用於投資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
八○二一號令第一點各款所列事項,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
辦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65983 號令,自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