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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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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 |
104.01.06 |
核釋「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18點及第29點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相關規定,自104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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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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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 |
104.01.07 |
廢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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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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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 |
104.01.07 |
廢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7項、第10條第1項所稱符合本會所定條件,指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與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條件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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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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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 |
104.01.07 |
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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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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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 |
104.01.08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三日臺財證(一)字第○五四二號函、七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七○三號函、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三八七號函、七十七年八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八八四二號函、八十年六月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一○八一號函、八十三年九月十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三五○七五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六四三三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三○一○五三七三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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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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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 |
104.01.08 |
廢止本會94年4月8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468號令、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令及101年10月4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439641號令,自10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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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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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 |
104.01.09 |
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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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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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 |
104.01.16 |
配合 OBU 及 OSU 相關規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 OBU 或 OSU 銷售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募集發行應遵循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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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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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 |
104.01.20 |
為配合 103 年 6 月 4 日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有關「保險業不得
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之修正事宜,請轉知各會
員公司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行使相關表決權時,可善加運用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投票系統,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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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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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 |
104.01.20 |
有關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向本會申報內部稽核相關資料及內容如說明事項,請 查照並依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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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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