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十八點及第二十九點所稱
主管機關認定機構,同本會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認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訓練機構。
二、「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十八點及第二十九點所稱
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準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與銀行業具有業
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審核原則」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至第
九點之規定,並併同具報相關資料。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