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一四
六八號令、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五五八七二
號令及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四三九六四一號
令。
二、本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三年
三月三日臺財證(一)字第○五四二號函、七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臺
財證(一)字第二七○三號函、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證(一)
字第○一三八七號函、七十七年八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八八四
二號函、八十年六月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一○八一號函、八十三
年九月十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三五○七五號函、前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
○○六四三三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三○一○
五三七三號函,依本會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三○○
五三六二五一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
司股務協會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4.08 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468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11.11 金管證審字第 1000055872
號令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04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439641 號令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