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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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 |
101.11.13 |
重申保險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第 2 項辦理再保險及簽單保險業務,應先依同辦第 12 條規定申請許可,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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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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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 |
101.11.16 |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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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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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 |
101.11.21 |
廢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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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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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 |
101.11.21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五○四四號公告及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九十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七○○一○號公告,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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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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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 |
101.11.21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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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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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 |
101.11.22 |
關於銀行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倘非銀行已往來之授信戶,得否依買方註冊地區別規範利害關係人查詢範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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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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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 |
101.11.22 |
廢訂定及修正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簡式計算法及進階計算法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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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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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 |
101.11.23 |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668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電子檔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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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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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 |
101.11.23 |
廢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並自 101.11.19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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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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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 |
101.11.26 |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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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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