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
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