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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1004980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
              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