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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668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電子檔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6684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保險業辦理專案報核之申請案件,仍應依本會 98 年 5 月 19 日金
管保一字第 0980250557 日號函說明二、三辦理。
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各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請依本會各年度適
用之「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方式」暨相關計
算自有風險及風險資本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辦理,又財產保險業及
人身保險業仍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
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
應記載內容之「其他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投資用不動產之使用收
益情形,並每季更新一次。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產物保險合作社、英屬
百○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再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