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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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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106.03.31 |
重申「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
私募股權基金」,係以投資「私募股權」為主之國外私募基金,請貴公會
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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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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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108.07.08 |
重申有關保險業代理被保險人申請病歷複製本應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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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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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
105.11.07 |
重申金融服務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相關規定或措施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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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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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096.06.07 |
重申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與銀行或證券商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確實依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0025294 號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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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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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
101.08.30 |
重申保險業及所屬保險業務員不得招攬或推介未經本會核准之國外金融商品(包含國外保單貼現商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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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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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
103.09.30 |
重申保險業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前取得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於開發完成後,其尚未出售之餘屋部分,仍應依本會 103 年 2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所定出租率、年化益等相關規範辦理;未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即時利用標準者,應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或本會核准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專案報核展延即時利用期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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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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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
096.03.22 |
重申保險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不得以「存款」或「基金」名義招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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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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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
102.12.31 |
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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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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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
099.10.11 |
重申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應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確實評估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可行性及合法性;另辦理不動產放款業務時,除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外,並應落實風險控管作業,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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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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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
095.10.12 |
重申保險業應恪遵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業務招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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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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