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651. |
103.08.20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其充分得知保險業提供之訊息,要保書或保險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聯絡地址)不得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為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住所或居所,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652. |
103.08.20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保險業落實執行核保及契約保全等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藉故或以其他方式妨礙保險業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聯繫並確認相關資訊,以避免影響保險業辦理核保、理賠及保全等相關作業程序,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653. |
103.06.16 |
為兼顧保戶權益與公司清償能力,保險業應積極建立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費率檢測機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654. |
104.01.20 |
為配合 103 年 6 月 4 日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有關「保險業不得
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之修正事宜,請轉知各會
員公司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行使相關表決權時,可善加運用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投票系統,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655. |
100.04.08 |
為健全招攬制度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 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說明
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656. |
096.08.16 |
為健全保險商品之銷售行為及提醒公司注意相關之風險控管,請切實依說明事項辦理
|
行政規則
|
|
657. |
108.05.30 |
為健全保險商品之銷售行為及避免誤導消費者,重申保險業不得以宣告利率或投資報酬率即將調降、儲蓄性質保險即將絕跡等,作為宣傳、銷售訴求或營造商品停售效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行政規則
|
|
658. |
108.02.14 |
為強化民眾瞭解洗錢防制之相關觀念,請轉知所屬會員,持續配合行政院辦理相關宣導。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
659. |
103.07.08 |
為強化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以保險經紀人名義或其所屬業務員開立之票據,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並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660. |
103.09.30 |
為強化保險業防制洗錢工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