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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兼顧保戶權益與公司清償能力,保險業應積極建立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費率檢測機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2551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自本(103) 年度起,保險業辦理旨揭商品費率檢測,應遵循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所訂之「保險業一年期以下之
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檢測費率標準作業程序與報告格式」,以及中華
民國精算學會(下稱精算學會)所訂之「保險業一年期以下之傷害保
險及健康保險檢測費率精算實務準則」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旨揭業務實施時程如下:
(一)103 年:保險業應於本(103) 年度 8 月底前報送保發中心業務
相關經驗統計資料;並於 103 年 11 月底前完成旨揭商品費率檢
測調整後,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完成商品
送審法定程序,並提送保發中心。
(二)104 年起:保險業應於每年 4 月底前報送保發中心業務相關經驗
統計資料;並於每年 7 月底前完成該等商品費率檢測調整與商品
送審法定程序,並提送保發中心。
三、說明一之「保險業一年期以下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檢測費率標準作
業程序與報告格式」,保發中心將另函轉送查參;「保險業一年期以
下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檢測費率精算實務準則」,則請至精算學會
網站下載。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請轉知會員公司)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朱○鵬)、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陳○亮)、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產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