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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健全保險商品之銷售行為及避免誤導消費者,重申保險業不得以宣告利率或投資報酬率即將調降、儲蓄性質保險即將絕跡等,作為宣傳、銷售訴求或營造商品停售效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80454500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邇來外界傳聞本會為因應國際會計準則 IFRS17 接軌,引導保險業調整商品結構相關
措施,恐使具儲蓄性質保單絕跡等,造成市場恐慌,請貴公會除積極宣導旨揭重申事
項外,並轉知所屬會公司應納入內部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中,且落實執行,同時應要
求往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確實遵守,以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
          代表人吳○明先生)(以上單位請轉知所屬會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