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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強化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以保險經紀人名義或其所屬業務員開立之票據,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並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5280 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為強化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
          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稽內控之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稽核查核項目之
          周延性及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之有效性,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規定彙
          整所屬會員將旨揭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
          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檢查局。
正    本: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
          人公會(代表人吳○明)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