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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強化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以保險經紀人名義或其所屬業務員開立之票據,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並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5280 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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