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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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103.08.07 |
重申保險業於接獲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險金之申請時,應確實依本會 101 年 7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087230 號函規定辦理,以提升保險業形象及服務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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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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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095.09.01 |
廢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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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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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101.11.30 |
廢訂定人身保險業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提列之特別準備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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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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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095.01.26 |
廢訂定「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 (非投資型) 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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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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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096.04.11 |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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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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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105.01.25 |
訂定「人身保險業應向本會指定機構申報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結構型商品資訊規定」,並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五○二五二○九八一號令,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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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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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096.08.29 |
廢訂定「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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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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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095.09.01 |
訂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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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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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093.11.09 |
廢計算責任準備金時,應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之最大值為其身故保險金,憑以計算應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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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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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093.12.21 |
廢計算保險費 (年金金額)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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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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