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玆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採核准
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
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
其新送商品。
二、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普遍提供國人適足人身保險保障,人
身保險業符合下列所定標準之一者,其送審數量除前揭限額外,其送
審數量限額增加一件:
(一)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標準:各該保險業歷年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
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 75 百
分位以上者。
(二)新契約保險金額標準: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
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
10 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 30 萬元者。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
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不列入限額件數計
算。
四、前揭規定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6.29 金管保二字第 096
0252033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22 期
19496-194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