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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算責任準備金時,應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之最大值為其身故保險金,憑以計算應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30250012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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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人身保險業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簽發之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新契
約,如有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值
給付身故保險金者,計算責任準備金時,應以前述三者 (所繳保險費、保
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 之最大值為其身故保險金,憑以計算應
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4841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