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業經本
會於 96 年 4 月 11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訂定,並自
96 年 10 月 1 日生效。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 貴會 95 年 10 月 4 日、95 年 12 月 20 日及 96 年 2
月 1 日壽會文字第 95102920 、95123691、96020334 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於旨揭規範生效前配合完成下列事項:
(一)請於 9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及測試。
(二)各公司應配合於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增列適用最低比率之「保險費
繳交之限制」條款,並將投保金額、保費繳交限制條件列於計算說
明中,並於 96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保險商品內容變更之送審程
序。
三、未來各公司執行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最低比率時,應注意行銷通路於
招攬過程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以避免爭議,同時應強化公司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加強內部稽核;各公司實際執行情形,亦將列為本會檢查重點
。如有招攬過程未對保戶詳為解說旨揭規範,或內部控制不當導致消
費糾紛者,本會得視情節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糾正
。
四、各公司於旨揭規範生效後,未切實執行規定致其作法與報送本會審查
之保險商品內容不符者,本會將依違反保險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
定處分。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4 月 11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571 號令
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一份
。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 規 定 │ 說 明 │
├───────────────┼──────────────┤
│一、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明定本規範之訂定目的。 │
│ 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 │
│ 保險保障,並促進國內投資型│ │
│ 保險市場良性發展,特訂定本│ │
│ 規範。 │ │
├───────────────┼──────────────┤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明訂本規範之適用契約範圍。 │
│(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投│ │
│ 資型人壽保險契約。 │ │
│(二)本規範生效日後申請將其他│ │
│ 保險契約轉換為投資型人壽│ │
│ 保險契約者。 │ │
├───────────────┼──────────────┤
│三、本規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明定本規範所用名詞定義。│
│(一)死亡給付:指投資型人壽保│二、到達年齡之計算,舉例而言│
│ 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 ,如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
│ 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 │ 為三十歲,計算時點落在第│
│(二)保單帳戶價值:指投資型人│ 三保單年度中(即保單已屆│
│ 壽保險契約所有連結投資標│ 滿二年,但尚未滿三年),│
│ 的之價值總和,加計當時之│ 則當時之到達年齡為三十二│
│ 預定投資保費金額。預定投│ 歲(等於三十加三減一)。│
│ 資保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 │
│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前置│ │
│ 費用,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 │
│ 資標的之金額。 │ │
│(三)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 │
│ 帳戶價值之值。 │ │
│(四)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 │
│ 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 │
│ 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 │
│ 得之年齡。 │ │
├───────────────┼──────────────┤
│四、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一、明訂各到達年齡級距適用之│
│ 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 最低比率。 │
│ 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二、考量為不增加各公司行政作│
│ 合下列規定: │ 業成本,並兼顧要保人之負│
│(一)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 擔能力,到達年齡級距初期│
│ 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分為三組,最低比率採隨高│
│ 百分之一百三十。 │ 齡遞減方式處理。 │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 │
│ 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 │
│ 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
│ 十五。 │ │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 │
│ 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 │
│ 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 │
├───────────────┼──────────────┤
│五、前條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因應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現行之│
│ 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契│保險費收取實務作業現況,訂定│
│ 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定期定額繳費保件及彈性繳費保│
│ 列繳費別判定: │件之最低比率計算時點及判定原│
│(一)定期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則。 │
│ 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
│ 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 │
│ 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 │
│ 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 │
│(二)彈性繳費保件:於要保人每│ │
│ 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 │
│ 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 │
│ 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 │
│ 之最低比率。 │ │
├───────────────┼──────────────┤
│六、保險人應將投資型人壽保險契│明訂保險公司於從事商品招攬時│
│ 約不符合最低比率時之保險費│應盡充分說明之義務。 │
│ 繳交限制及處理方式約定於契│ │
│ 約條款,並應於招攬時妥為向│ │
│ 要保人解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