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年金保險 (傳統型) 及利率變
動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 (年金金額)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以財政部
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七○三七號函頒之年金生命表為
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其計提最低責任準備金之危險發生率應以前函頒
之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九○%為基礎,並以不超過計算保險費 (年金金額
)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為準。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8814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