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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算保險費 (年金金額)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30205257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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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險業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年金保險 (傳統型) 及利率變
          動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 (年金金額)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以財政部
          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七○三七號函頒之年金生命表為
          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其計提最低責任準備金之危險發生率應以前函頒
          之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九○%為基礎,並以不超過計算保險費 (年金金額
          )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