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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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103.06.20 |
有關 貴公會建議投信事業得以在大陸境外匯撥等值外幣方式,將在大陸之人民幣存款於全權委託帳戶間或基金與全權委託帳戶間移轉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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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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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103.06.25 |
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公司應依說明二辨理,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違反法規情事發生,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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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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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103.07.02 |
有關 貴公會陳報「開放投信發行與未核備境外基金相同之商品於 OBU/OSU 銷售」及「放寬於 OBU/OSU 上架基金之種類及審查方式」等二建議案,已錄案參考,另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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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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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103.07.08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修正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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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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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103.07.08 |
所報基金對帳單應揭露項目及內容參考範本之研議意見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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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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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103.07.08 |
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流動性資產應符合之信用評等標準及應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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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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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103.07.14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之投資及衍生自前揭商品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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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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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103.07.14 |
廢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該境外基金應符合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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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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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103.07.16 |
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並約定為該專業投資機構代為執行交易者,得不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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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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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103.07.16 |
為配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得約定為該專業投資機構代為執行交易,請將說明二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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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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