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貴公會 103 年 5 月 16 日中信顧字第 10300600152 號函
辦理。
二、有關旨揭建議案,考量現行投信事業發行外幣計價(或級別)基金已
可於 OBU/OSU 銷售,該等基金類型不限公募亦可包括私募,且於
OBU/OSU 私募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人數亦不受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 條所定 35 人限制,又本會刻正研議開放
私募基金投資商品之限制及範圍,是以,投信事業如有於 OBU/OSU
發行與未核備境外基金相同之基金商品需求,可逕以私募方式為之,
以增加商品多元性,俾與境外商品競爭。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