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為協助證券投資顧問業者提供更優質之資產管理服務,業於 103
年 7 月 16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26986 號令,依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2 項序文除外規定放寬旨揭事項。
二、證券投資顧問業者為其專業投資機構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並代
為執行交易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防範利益衝突及控管相關作
業程序之措施,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暸解前開防
範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
告。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