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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配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得約定為該專業投資機構代為執行交易,請將說明二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269863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本會為協助證券投資顧問業者提供更優質之資產管理服務,業於 103
年 7 月 16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26986 號令,依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2 項序文除外規定放寬旨揭事項。
二、證券投資顧問業者為其專業投資機構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並代
為執行交易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防範利益衝突及控管相關作
業程序之措施,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暸解前開防
範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
告。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