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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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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04.11.25 |
信託業對於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經營金錢信託業務,應經中央銀行同意,請查照轉知相關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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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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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04.09.01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信託業務規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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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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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04.08.17 |
廢/停配合本會 104 年 5 月 12 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之修正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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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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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04.06.29 |
廢本國銀行設置分行服務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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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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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104.06.16 |
有關外國銀行在臺子行與母行集團成員間辦理保兌及相對保證交易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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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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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104.04.24 |
廢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經金管會核准者,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4條所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限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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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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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04.02.10 |
本會 103 年 3 月 28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500011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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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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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104.02.10 |
廢/停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受理境外客戶開戶程序及應備書件一案,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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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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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103.11.28 |
檢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鬆綁措施問答集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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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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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03.07.29 |
訂定有關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之規定,自即日生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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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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