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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 103 年 3 月 28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500011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300356032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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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會業於 104  年 2  月 10 日以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56030  號函備查貴會「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爰停止適用旨揭函
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併請轉知外國銀
          行在臺分行)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昌)、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3.28  金管銀外字第 10350001180  號函
            自 104.02.10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