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業於 104 年 2 月 10 日以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56030 號函備查貴會「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爰停止適用旨揭函
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併請轉知外國銀
行在臺分行)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昌)、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3.28 金管銀外字第 10350001180 號函
自 104.02.10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