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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受理境外客戶開戶程序及應備書件一案,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300356031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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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OBU 受理境外客戶開戶應切實執行認識客戶之程序;至開戶文件部分,得憑單一合法
入境證件辦理(境外自然人憑外國護照;大陸地區自然人憑有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
灣通行證」),無需留存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但銀行仍得基於風險控管與洗錢防制需
要,向客戶徵提其他文件。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併請轉知外國銀
          行在臺分行)
副    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5.22  金管銀外字第 1065000
                    1378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