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1. |
111.08.17 |
茲重申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總行或海外聯行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情事者,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本會申報,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2. |
111.08.15 |
有關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令 |
行政規則 |
3. |
111.06.17 |
財政部81年1月24日台財融字第811736805號函等10則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4. |
111.03.14 |
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 |
實質法規 |
5. |
110.10.18 |
配合本會110年9月23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辦法),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下稱在臺分行)適用上開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說明各一份,請查照辦理。 |
行政規則 |
6. |
108.11.11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英 |
命令 |
7. |
108.11.11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英 |
命令 |
8. |
108.09.09 |
重申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僅得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不得協助總行或聯行辦理見證簽署開戶相關文件及回傳文件等跨境提供金融服務,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 |
行政規則 |
9. |
108.06.11 |
所詢「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附件規範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事項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10. |
108.02.12 |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英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