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銀行因應金融市場變化掌握發行時效,銀行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
辦法第三條,發行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高資產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境外結構型商
品,或同條項第六款規定之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以下統稱結構債)
,申請核准或報請備查之程序如下:
(一)檢附發行計畫申請核准或報請備查(第一階段):
1.發行高資產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者:
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銀行依高資產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總行或母行應分別為分行或子銀行檢送境
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計畫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報請
備查。
2.發行高資產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
者:銀行依高資產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行以外幣計價
之金融債券,應檢送外幣計價金融債券之發行計畫申請書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檢附結構債之商品說明相關書件報請備查(第二階段):
1.銀行依前款規定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或備查結構債發行計畫後
,應於首次發行結構債後十五個營業日內,檢附商品特性說明書
、商品內容及架構之說明等商品說明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2.主管機關自前目備查書件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
反對者,銀行依發行計畫發行次檔結構債,且連結之衍生性金融
商品契約類型與首次發行之結構債相同者,經銀行內部風險管理
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覆核前目商品說明相關書件,得於已核准發
行計畫之循環發行額度內,逕行發行。但次檔結構債連結之衍生
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與首次發行之結構債不同者,仍應依前目規
定檢附商品說明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前點第二款第二目所稱結構債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相同,係
指所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依商品契約類型表(附件)為相同項目者;
結構債所連結複數衍生性金融商品依商品契約類型表為相同商品契約
類型組合者,亦同。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