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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保險局 - 保險業管理目:893 筆

551. 101.06.01 指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資訊公開編製說明文件登載系統 行政規則
552. 101.06.01 為定期掌握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 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每月持股變動與出質情形,本會業以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3 號令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為各該資料之傳輸申報系統,並自 1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檢附上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規定辦理。 行政規則
553. 101.05.28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 行政規則
554. 101.05.28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業經本會於 101 年 5 月 28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0914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 101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應將該規範納入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 行政規則
555. 101.05.02 有關 貴公會就民眾建議強制要求各保險公司於年底寄發保戶保單狀況一覽表函復研議結果乙案,洽悉,並請依說明二辦理後轉知所屬會員,另副知本會。請 查照。 行政規則
556. 101.04.05 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規定 行政規則
557. 101.03.26 邇來部分保險公司推介訴求之「全委保單」、「全權委託投資型保單」或「全委代操保單」商品並非屬「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惟上述相關用語恐造成民眾混淆,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推介訴求時除應注意相關用語之適法性外,並應明確告知民眾該等商品運作方式及內容,以避免爭議。請查照。 行政規則
558. 101.03.13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資訊申報系統」為指定申報系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行政規則
559. 101.03.08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記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行政規則
560. 101.03.08 關於近日媒體報導「揪團出國全裝病、返台詐理賠」事,因保險招攬人員亦涉嫌勾結詐騙,有損保險形象,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強化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以共同防範保險詐欺案件之發生。請 查照。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