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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放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211628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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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配合政府住宅政策,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用住宅,特
    訂定本放款要點。


二、對象:凡具備左列條件者,均得申請:
(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凡申請人本人無自用住宅者,其住宅之有無應經申請人簽章同意向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確實無自用住宅者。


三、放款金額:由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核實決定。


四、放款利率:放款利率不得超過保單分紅利率加百分之二,每屆滿半年
    並隨當月保單分紅利率調整而定期調整。但為配合政府政策而變更調
    整期間者,不在此限。


五、放款償還寬限期限: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得酌定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
    。


六、還款方式:寬限期滿後,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選
    擇就借款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餘百分之三
    十到期一次償還。


七、為便利房屋出售人與購屋借款人之間貸款之銜接,依購屋人之申請,
    得由承辦貸款之保險公司出具「貸款承諾書」予房屋出售人,以利購
    屋人先行辦理所有權之過戶及設定抵押權登記,於辦妥登記後撥付。


八、保險業辦理本項放款,得依申請人之申請,與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
    款(如國宅、勞工及公教住宅等貸款)搭配使用。


九、追蹤查核: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應將辦理戶數、放款利率、放款金額
    逐月列表,備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