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會保險局案陳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101 年 12 月 11 日保中字第
1010002067 號函辦理。
二、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
員公司應於本會告揭令示發布後 2 個月內,除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完成相關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修訂外,亦須完全符合
後附條文 2.3.2 審視標準之要求。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博)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2.3.2 審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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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內容 │基本事項 │佐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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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保險業應訂定風險胃納,並│1.明確表達風│1.陳述風險胃│
│ │注意以下事項: │ 險胃納的內│ 納方法的文│
│ │1.應根據公司之經營策略與│ 容,足以顯│ 件或檔案;│
│ │ 目標,並考慮業務成長、│ 示保險公司│ 及 │
│ │ 風險與報酬等因素,訂定│ 整體願意承│2.陳述公司經│
│ │ 公司整體之風險胃納。 │ 擔的風險大│ 營目及策略│
│ │2.保險業在考量風險胃納時│ 小;及 │ 與風險胃納│
│ │ ,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一個│2.風險胃納的│ 間關聯性的│
│ │ 量化指標,但其他質化或│ 內容至少應│ 文件或檔案│
│ │ 量化指標亦得併採之。 │ 包含一個量│ ;及 │
│ │3.在訂定量化風險胃納時,│ 化指標;及│3.董事會會議│
│ │ 風險胃納應與財務指標相│3.說明公司經│ 紀錄(議程│
│ │ 連結。 │ 營目標及策│ ) │
│ │4.董事會應每年審視風險胃│ 略與所訂定│ │
│ │ 納,若有需要則進行適當│ 的風險胃納│ │
│ │ 調整。 │ 間的關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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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1.04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300號函修正第
2.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