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3.2,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111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及附件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2115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關於旨揭解釋令,請 貴公會一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於本會發布後 2 
個月內,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先完
成相關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修訂,再於下次董事會召開時提報通過,且應
適時參酌 貴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共同訂定之審視標準檢討
修訂。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
表人楊○吉)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
、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3.2 修正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111 號
┌───┬───────────────────┬──────┐
│條文 │內容 │備註 │
├───┼───────────────────┼──────┤
│2.3.2 │保險業應訂定風險胃納,並注意以下事項:│條文內包含之│
│ │1.應根據公司之經營策略與目標,並考慮業│「宜」、「得│
│ │ 務成長、風險與報酬等因素,訂定公司整│」或「可」執│
│ │ 體之風險胃納。 │行事項者非屬│
│ │2.保險業在考量風險胃納時,其內容至少應│本令所稱「應│
│ │ 包含一個量化指標,但其他質化或量化指│」執行條文之│
│ │ 標亦得併採之。 │內容。 │
│ │3.在訂定量化風險胃納時,風險胃納應與財│ │
│ │ 務指標相連結。 │ │
│ │4.董事會應每年審視風險胃納,若有需要則│ │
│ │ 進行適當調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