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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保險業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20254433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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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2 年 2 月 6 日國壽字第 1020020638 號函。
二、按「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
業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另依據「保險業務
員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年滿二十
歲,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二)曾依
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倘保險業其他分支
機構負責人受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相關規定
,予以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雖仍具業務員資格,惟考量保險業負責
人應其備誠信、正直等資格條件,其受停止招攬處分之原因如涉不誠
信或不正當行為,即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4 款不得充任保險業負責人之情事,保險業於聘任其他分支
機構負責人時應併審酌其是否具備誠信、正直等資格條件,以符合健
全經營原則。
正 本: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圖)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博)、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