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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3.2.1 審視標準之佐證資料第 2 點「董事會會議紀錄應記載『所有董事皆清楚瞭解所報風險管理相關提案之內容』」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得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1 年 8 月 3 日壽會博字第 101084970 號函(如附件)所報建議方式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49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無)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兼復貴會 101 年 8
月 3 日壽會博字第 101084970 號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壽會博字第 101084970 號
主 旨:
謹呈「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審視標準 3.2.1 佐證資料第 2 點「
董事會會議紀錄應記載『所有董事皆清楚瞭解所報告風險管理相關提案之
內容』」案,彙整替代該佐證資料或做法之具體建議如說明二,敬請 鑒
核。
說 明:
一、依據 鈞會 101 年 7 月 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1080 號函
辦理。
二、考量本業各會員公司間組織規模與企業文化之差異,並於不變更其既
有之內部公司治理制度下,有關「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審視標
準 3.2.1 佐證資料第 2 點之呈現方式,經參酌各公司做法與建議
,且於符合前開實務守則 3.2.1 所定董事會職責規定下,擬具下列
方式供各會員公司參辦,併請鈞會准予備查:
(一)董事會會議紀錄以逐案方式而非以總括方式呈現旨揭文字者,可採
行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於董事會提案「說明」項下就有關風險管理提案加入「本案涉及
風險管理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提請所有董事清楚瞭解相關內
容」之文字,或將具有「風險管理事項」、「所有董事」與「清
楚瞭解」等精神之字句帶入「說明」項下。
2.於董事會會議紀錄內有關風險管理提案之「決議」項下加入「所
有董事皆清楚瞭解所報告風險管理提案之內容」,或將具有「所
有董事」、「清楚瞭解」與「風險管理提案」等精神之字句帶入
「決議」項下。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非以逐案方式而以總括方式呈現旨揭文字者,須於
該次會議紀錄中將具有「所有董事」、「清楚瞭解」與「風險管理
相關提案」等精神之字句帶入記錄內,記載位置不拘。
正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
各會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