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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於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3.2.1 審視標準之佐證資料第 2 點「董事會會議紀錄應記載『所有董事皆清楚瞭解所報風險管理相關提案之內容』」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得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1 年 8 月 3 日壽會博字第 101084970 號函(如附件)所報建議方式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49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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