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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其問答手冊之建議修正內容,請依後附內容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2114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復貴二公會 101 年 12 月 25 日壽會博字第 101128337 號函及 101 
年 12 月 20 日(101 )產綜字第 112 號函。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
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 件: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3.2 修正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日
金管保財字第○○○號
┌───┬───────────────────┬──────┐
│條文 │內容 │備註 │
├───┼───────────────────┼──────┤
│2.3.2 │保險業應訂定風險胃納,並注意以下事項:│條文內包含之│
│ │1.應根據公司之經營策略與目標,並考慮業│「宜」、「得│
│ │ 務成長、風險與報酬等因素,訂定公司整│」或「可」執│
│ │ 體之風險胃納。 │行事項者非屬│
│ │2.保險業在考量風險胃納時,其內容至少應│本令所稱「應│
│ │ 包含一個量化指標,但其他質化或量化指│」執行條文之│
│ │ 標亦得併採之。 │內容。 │
│ │3.在訂定量化風險胃納時,風險胃納應與財│ │
│ │ 務指標相連結。 │ │
│ │4.董事會應每年審視風險胃納,若有需要則│ │
│ │ 進行適當調整。 │ │
└───┴───────────────────┴──────┘

附 件: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3.2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
│條文 │內容 │備註 │
├───┼───────────────────┼──────┤
│2.3.2 │保險業應訂定風險胃納,並注意以下事項:│條文內包含之│
│ │1.應根據公司之經營策略與目標,並考慮業│「宜」、「得│
│ │ 務成長、風險與報酬等因素,訂定公司整│」或「可」執│
│ │ 體之風險胃納。 │行事項者非屬│
│ │2.保險業在考量風險胃納時,其內容至少應│本令所稱「應│
│ │ 包含一個量化指標,但其他質化或量化指│」執行條文之│
│ │ 標亦得併採之。 │內容。 │
│ │3.在訂定量化風險胃納時,風險胃納應與財│ │
│ │ 務指標相連結。 │ │
│ │4.董事會應每年審視風險胃納,若有需要則│ │
│ │ 進行適當調整。 │ │
└───┴───────────────────┴──────┘
修正前:
┌───┬───────────────────┬──────┐
│條文 │內容 │備註 │
├───┼───────────────────┼──────┤
│2.3.2 │保險業應訂定風險胃納,並注意以下事項:│條文內包含之│
│ │1.應根據公司之經營策略與目標,並考慮業│「宜」、「得│
│ │ 務成長、風險與報酬等因素,訂定公司整│」或「可」執│
│ │ 體之風險胃納。 │行事項者非屬│
│ │2.保險業在考量風險胃納時,得以質化或量│本令所稱「應│
│ │ 化方式呈現。 │」執行條文之│
│ │3.在訂定量化風險胃納時,風險胃納應與財│內容。 │
│ │ 務指標相連結。 │ │
│ │4.董事會應每年審視風險胃納,若有需要則│ │
│ │ 進行適當調整。 │ │
└───┴───────────────────┴──────┘
說明:
為提升保險業風險管理相關技術,將量化風險胃納之衡量由得以選擇量化
或質化之方式修正為至少包含一量化指標,亦得併採其他質化或量化指標
,使我國保險公司得全面以量化方式及輔以質化方式計算及衡量各公司之
風險胃納,並據以計算各公司之風險限額,以強化保險業之風險管理及健
全公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