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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 - 投信投顧業:542 筆

481. 103.07.16 廢/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並約定為該專業投資機構代為執行交易者,得不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之限制規定。 行政規則
482. 103.07.14 廢/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該境外基金應符合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行政規則
483. 103.06.12 廢/停同意證券經紀商擔任銷售機構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令。 行政規則
484. 103.06.06 廢/停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規範。 行政規則
485. 103.06.03 廢/停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7項、第1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3項規定之令。 行政規則
486. 103.05.28 廢/停有關修正基金投資或交易執行紀錄格式之簽核人員。 行政規則
487. 103.04.14 廢/停為擴大自由經濟示範區商品,OBU 或 OSU 得受託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行政規則
488. 103.03.31 廢/停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放寬投資於轉換公司債得不受信用評等限制。 行政規則
489. 103.03.31 廢/停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相關事項,放寬平衡型及一般債券型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行政規則
490. 102.10.30 廢/停放寬主要投資地非以亞洲及大洋洲地區為主之基金,投信公司得將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區域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託第3人辦理。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