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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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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 |
099.08.02 |
為恪遵銀行法第 34 條規定,有關銀行辦理抽獎、贈品等業務推廣活動時,不得以吸收存款為目的。請轉知所屬會員單位並研修相關自律規範,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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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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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 |
102.12.02 |
為促進醫療保險商品之良性發展,並強化保險業之清償能力,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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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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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 |
102.06.13 |
為促進微型保險之發展,普遍提供經濟弱勢民眾基本保險保障,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優予考量透過銀行通路推廣微型保險,俾善盡社會責任。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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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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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 |
104.07.21 |
為促各金融機構落實員工權益保障,請轉知會員機構應確實執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提供符合法令規定之工時及加班費等勞動條件,以維護員工權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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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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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 |
100.01.13 |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並兼顧市場公平競爭,有關金融服務費用之收取,應合理、公開、透明,請貴會(府)依說明事項轉知所(屬會員、轄機構)應切實遵循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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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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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 |
102.07.19 |
為保護公益暨保障消費者及投資人之權益,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信託業不得推介信託受益權;對於具有履約保證機制之預收款信託,信託業不得同意其相關受益權之轉讓,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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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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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7. |
103.08.20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保險業落實執行核保及契約保全等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藉故或以其他方式妨礙保險業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聯繫並確認相關資訊,以避免影響保險業辦理核保、理賠及保全等相關作業程序,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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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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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 |
103.08.20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其充分得知保險業提供之訊息,要保書或保險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聯絡地址)不得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為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住所或居所,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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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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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 |
102.04.01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保險形象,請轉知所屬會員,在本會研訂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相關規範前,倘有辦理是項業務需要,請比照銀行業規範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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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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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 |
105.01.25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於函復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結果予
金融消費者時,應揭露金融消費者倘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期間內向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申請評議之相關資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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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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