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公司除應確實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作業準
則」)第 24 條規定,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
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及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外,另針
對一年期保證續保(非保證費率)及長年期醫療保險商品(採費率調
整機制者)之檢視結果(含費率之調升或調降)應作成書面分析資料
及會議紀錄,並依「作業準則」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送總經理核閱
,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二、各公司應加強上開類型保險商品依保單條款約定,於符合一定條件下
費率可能調整(調升或調降)之觀念宣導,俾使業務人員及消費者充
分瞭解費率調整機制之目的,避免衍生日後爭議。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