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銀行法第 34 條規定,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貼、贈與或其
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故銀行於辦理業務推廣活動時,不得以贈品吸
收存款,並切實遵守貴會會員自律公約第 18 條之規定。
二、銀行舉行金融商品之業務推廣活動時,除須依誠信及充分揭露原則辦
理外,相關活動內容及文宣,不得混淆客戶之風險意識(如僅以定期
存款與保險、基金、結構型商品等金融商品間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
而忽略各類商品之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或未就報酬與風險為衡平對
稱之揭露者,即有混淆客戶風險意識之虞)。
三、另為強化銀行同業業務推動之自律精神,請就金融業務推廣活動研議
修正貴會會員自律公約第 18 條,說明如下:
(一)考量銀行業務推廣態樣眾多,相關促銷手法推陳出新,現行自律公
約第 18 條已無法涵括抽獎、手續費優惠、累計點數(類似信用卡
消費累積之點數)、回饋金或信用卡刷卡金、房貸優惠利率、信用
卡刷卡優惠等諸多利誘方式,是否屬合理之競爭及如何計算其價值
,均須貴會予以研議規範。
(二)又曾有銀行以推介親友成功申辦房資之回饋金可達 7,000 元,顯
已違反自律公約第 18 條第 3 款之規定,或有以提供高價抽獎獎
品(如汽車、國外旅遊等),是否有違自律公約第 18 條第 2 款
贈品不得過於浮濫及第 3 款單一價格上限之規定,亦須貴會予以
研處約束會員行為。有關於抽獎等活動,因客戶填寫資料而取得客
戶之資料者,涉及客戶資料之蒐集、利用,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
法」有關資料蒐集之規定,亦宜研議納入自律規範。
(三)基於銀行提供相關優惠時,可能要求客戶均須配合完成相關交易,
並非無條件贈與,銀行亦須善盡相關告知義務。
四、綜上,(一)為導正銀行同業行銷行為,維持市場良性競爭,除請貴
會轉知所屬會員於辦理業務推廣活動時,不得以贈品吸收存款,並切
實遵守貴會會員自律公約第 18 條之規定,於行銷金融商品時,亦不
得混淆客戶風險意識。(二)基於自律公約第 18 條已無法涵括現行
業務推廣活動態樣,請研議修正貴會自律公約第 18 條增訂相關態樣
,俾符合金融實務並資會員遵循。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